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有哪些?外观设计专利由于很多产品的外观都会存在类似,所以经常会遇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风险,广西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代理机构-东创网小编跟大家分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有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第一、确定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种类。外观设计专利不同于一般的艺术设计,其是依赖于产品而产生的权利,因此也成为工业设计。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来说,最重要的是其所依附的产品在市场的独占垄断权利,因此,一般情况下,只有同类产品才会对这一独占垄断权利产生威胁。故而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时,确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至关重要。当然,有学者认为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并不以该产品与被侵权产品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为必要条件,例如某种法拉利款小手机,该手机外形与红色法拉利车完全相同,但它是功能基于联络通信的移动电话。按我国现行司法现状来看,这一外观设计的跨类抄袭并未被认定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就专利法立法原意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导来看,外观设计专利重点保护的是这一工业产品在市场中的独占地位,显然上述例子中,红色法拉利款手机对红色法拉利的销售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更不会有消费者在购买红色法拉利跑车时误买成价值几十块的法拉利款手机,这种误认几乎是不会发生的。笔者认为,虽然专利法不保护上述例子中的行为,但是红色法拉利的外观设计具有非常独特的新颖性,其外观设计的艺术价值也不可估量,这一外观抄袭行为是构成侵权的,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请求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获得损害赔偿。
第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判断主体。认定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侵权的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我国并没有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这一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因此理论界认识也不尽相同,在实践中也是同样难以给出统一的标准。例如在2005年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案件中,该案争议焦点之一便是本案中路灯的一般消费者是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路灯来说其一般消费者是社会公众,而北京一中院认为是这类产品的购买者、安装以及维护人员,北京高院则认为办案专利产品是路灯,属于公公服务设施,消费者是对在使用状态下的路灯进行观察和欣赏。在界定路灯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时候,应当注重该类产品的使用状态。路灯的最终使用者及路灯功能的享用者显然是不特定的过往行人,并非仅仅是专门从事路灯的制造、销售、购买、安装及维修人员。从本案三方主体的分歧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一般消费者的判断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很难统一。
第三、对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还应整体观察,综合做出判断。要从整体观察入手,在整体特征区别不明显时,结合细节和局部做出综合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涉及侵权风险,这个不能单指向对方也有专利来判定就是侵权行为了,要根据产品相同或相近,侵权主体等各种因素多方面进行考虑。广西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代理机构,专注外观设计专利担保授权,33年专利代理经验,不授权全额退,1339781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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