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八)援企稳岗、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双措并举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十九)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规定范围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十)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委等)
(七十一)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将贷款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毕业年度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七十二)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助小扶微”的作用。在现有基础上,将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规模扩大到1500万元以上。以创业信贷保证金的模式对创业者创办小微企业直接发放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十三)加大创业教育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在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开设创业创新类课程,并融入就业指导和创业指导课程体系。结合创业特点、紧缺人才需求和产业特色,采取面授、远程网络互动等方式开展创业培训。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300—1200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市财政局 )
(七十四)加强职业培训,为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技能人才支撑。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一般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4000—6000元的合理区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十五)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成果工作机制。
1.对于以下五类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子女,下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可以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培训职业项目不同,给予200元至2200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2.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3500—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6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
(七十六)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享受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实现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七十七)放宽名称和住所登记条件。企业与入股企业有投资关系的,可以使用该投资企业的字号名称。具备以下两条的企业允许字号置于行政区划前: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支持电子商务领域等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推行电商企业、文化创意、设计咨询、众创空间等集群注册,允许电商企业将地址登记为托管公司的住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七十八)放宽出资和经营范围登记条件。对小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按照“非禁即准”的原则,小微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依企业申请,登记机关可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标准核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对从事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行业的企业,可依据政府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核定经营范围,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加注“以上经营范围,涉及需行政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七十九)全面推行“六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八十)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允许个体工商户在柳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并同一登记机关的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不再实行“一废一立”。(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八十一)支持小微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小微企业从事批发零售、物流、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且分支机构达到3个以上的,允许使用“连锁”经营模式。(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等)
(八十二)建立健全创业创新统计监测体系。整合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建立反映小微企业发展的指标体系,定期开展小微企业统计抽样调查,定期发布监测结果。(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委、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
八、附则
(八十三)本文所称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界定。
(八十四)同类事项的奖励不重复支持。
(八十五)各政策具体申办手续和办法由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并进行解释。
(八十六)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出台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配套政策措施。
(八十七)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和未完成申办事项的单位将收回补助与奖励,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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