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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相关问题解答(第二部分)

来源:东创网 | 发布日期:2021-08-23

六、新药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的,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未就溯及力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对于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以前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不溯及既往。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作为专利法的配套法规,目前正在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适用药品和专利范围、补偿期限计算方法、补偿期间的保护范围、补偿条件等作出细化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草案已于 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草案建议对符合条件的新药产品、制备方法、医药用途相关专利,给予药品专利期限补偿,补偿请求自该新药获得上市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

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暂时通过纸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我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七、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否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

为专利的转化和运用,解决专利市场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本次修改专利法引入了开放许可制度。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因而自2021年6月1日起,专利权人可以暂时以纸件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我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八、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否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本次专利法修改将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扩大到被控侵权人,这一修改有利于其充分评估侵权风险,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形成合理预期,纠纷解决,降低维权成本。因此,自 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但因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相关配套电子系统正在开发,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权人暂时可以通过纸件形式请求我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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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早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就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无论是申请专利还是行使权利,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通过抄袭、伪造等手段获得专利权,不得违反诚信原则滥用专利权。因此,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阐述了立法宗旨,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在申请专利中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不仅违反专利法立法宗旨,也有违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特别是在2020年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实现“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为严厉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从源头上专利质量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局自2007年起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第45号局令《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及其处理措施进行了规制;2017年又对其进行了修改,发布了第75号局令,增加了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认定,加大处理力度。根据第75号局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至2020年对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进行了排查处置,多次向地方通报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线索。本次专利法修改新增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层面为规范申请专利行为提供了明确的、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高专利质量。

国家知识产权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2021年以来,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加大对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打击力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月27日向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并于2月底向各地通报了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情况。对于此次及后续通报未及时主动撤回的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因此,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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