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发明创造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以下简称广西专利奖),旨在对部分优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奖励,鼓励和表彰为广西发明创造及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专利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四条 广西专利奖遵循激励创新、强化保护、注重效益、自愿参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广西专利奖设广西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广西外观设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3年评选1次。
广西专利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中评选出特等奖1项、一等奖5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20项。广西外观设计奖从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出特等奖1项、一等奖2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10项。相应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设立广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广西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等有关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章 评价指标及权重
第七条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一)专利质量(25%)。
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性(25%)。
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
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
评价:1.社会效益;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第八条 外观设计专利
(一)专利质量(25%)。
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
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
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
评价:1.社会效益;2.发展前景。
第五章 参评条件
第九条 参评条件
广西专利奖参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广西注册或者在广西工作的专利权人,或者对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已在广西区内合法实施两年以上,专利评奖项目申报前一年已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专利权有效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专利权也未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
(四)针对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五)专利技术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广西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
(六)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广西专利奖;
(七)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评的情形。
第十条 参评材料
广西专利奖参评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专利奖申报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
广西专利奖参评项目采取自愿申报方式。具体申报时间、报送方式和要求等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评审办公室组织若干人才组或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根据评审意见,评审办公室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四)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网站公示预获奖项目、获奖等级、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等内容,公示期为7天。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七章 异议处理及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 异议处理
(一)广西专利奖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二)评审办公室接收到异议材料后,负责对异议进行调查分析,形成异议处理意见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项目申报人。
(三)参与异议处理的有关人员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回避制度
参与评审的人才、工作人员等,如果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参评专利权人(发明人)的近亲属;
(二)与参评专利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参评专利的代理人;
(四)与参评专利的专利权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选的。
第八章 授奖
第十五条 广西专利奖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颁发证书、奖金。
广西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人民币5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广西外观设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奖励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奖金由获奖项目专利权人自行支配。
第十六条 获广西专利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获奖情况可作为考核、岗位聘用、申报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获广西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可以在其运用该专利的产品上标注奖项名称及获奖时间。
第十八条 获广西专利奖并符合中国专利奖推荐条件的项目,将择优推荐作为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报送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存在剽窃、侵夺他人专利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广西专利奖的,撤销授奖并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条 被撤销授奖的单位和个人将录入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广西专利奖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评审人才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工作,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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