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桂科政字﹝2019﹞6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研发经费投入可分为政府资金、企业资金、国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投入。2017年,广西研发经费达到142.20亿元,其中来源于政府资金38.4亿元,占27.00%;企业资金97.2亿元,占68.35%,同比下降3.98%。政府资金拉动效应下降。我区来源于企业资金无论是总量还是占比与全国平均水平及多数地区均有较大差距。积极出台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推动我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18〕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社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科技创新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发〔2018〕51号)等文件精神,经过前期调研、人才研讨和多次广泛征求意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税务局等部门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实施办法(送审稿)》。2019年4月15日,送审稿在自治区科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奖补范围和方式、申报程序、部门职责、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附则,共六章22条。
第一章是总则,共2条。阐明了实施办法制定依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及来源等内容,并明确了《实施办法》中“企业研发经费投入”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等概念。《实施办法》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是指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实际研发费用,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数据、并经税务部门核实后的申报数据为准;《实施办法》所称“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是指规上企业在统计局上报并核定的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实施办法》所称“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从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对上一年度(为企业申报日所在年度的上一年度,下同)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资金。
第二章是奖补范围和方式,共3条。详细规定了奖补对象的条件、奖补方式,并对相关政策做了说明。
1.《实施办法》的奖补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广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2)企业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且符合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管理要求,并在科技部门网上备案。规上企业需完成研发投入报统工作。
(3)按规定申报享受了税务部门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2.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奖补包括增量奖补和特别奖补,同一企业可同时申请增量奖补和特别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1)增量奖补
(A)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规模以上企业
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进行分段,以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增量(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数据为准)为基数进行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1%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10%核算奖补。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1%但<2%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15%核算奖补。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2%但<3%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18%核算奖补。
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3%的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20%核算奖补。
(B)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规模以下企业
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的8%核算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2)特别奖补
对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3%且研发经费投入≥2000万的企业,且该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投入降幅不超过10%,按企业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2%的比例给予特别奖补。单个企业每年的特别奖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实施办法》专门针对之前的相关政策做了说明,高新技术企业和瞪羚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可以选择按桂政发〔2018〕51号文或桂政发〔2018〕25号文或《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申报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但不得叠加重复申报。同时,办法也统一了相关政策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财政奖补的计算依据。
第三章是申报程序,共5条。详细规定了申报的各项程序和要求。程序主要包括发布通知、企业申报、初审推荐、汇总核定和资金下达五个步骤。
第四章是部门职责,共5条。为规范奖补资金的组织、申报、评审和检查等工作,重点明确了科技、财政、工信和税务部门的职责,并切实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五章是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共3条。重点明确了奖补资金使用管理需遵循的规范,要求企业对奖补资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同时,鼓励和引导市县进一步加大研发经费投入。
第六章是附则,共4条。明确规定解释主体、生效时间和修订原则。《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涉及申报奖补年度自2018年至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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